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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 函(小新的吉他館)

小新今日收到「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來函.
在律師朋友的建議下,雖然是「善意使用範圍」
但協商過程中,為避免紛爭與展現誠意,即刻起先將「歌譜」部份先行下架!
待一切結果出爐後,再視情況而定!
不管法律層面如何,我只記得當初那個對音樂的熱枕.
自己也是定期購買合法歌譜的音樂人.
遇到這樣的事,相信大家都有難為之處,還請大家體諒!!

米奇說:歌,不就是要大家傳唱的嗎?!
剛剛看到一個跟我一樣的函:http://www.tintinpiano.com/tintinblog.php?t=2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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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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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 “小新的吉他館”

附件-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會員名單


主旨-  請 貴網站於函到14日內出面與本協會會員公司就網路使用音樂著作(詞曲)事宜協商授權,以尊重著作權。

說明-

一、    本協會為依法設立之人民團體。會員公司共有十八家(如附件所示),各自擁有國內外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專屬授權管理之權利。本會以提供音樂著作資訊,促進多元利用,並協調訂立各種音樂授權準則,引導合法使用為宗旨,合先敘明。

二、    按 貴網站所大量重製並公開陳列之歌詞、吉他譜及演奏音樂檔,其著作財產權屬於本協會會員公司所管理者,查並未取得合法授權,自不得擅加重製並儲放於 貴網站上向公眾提示著作內容,供網友查詢、瀏覽或下載。

三、    次按  貴網站雖未向查詢、瀏覽或下載歌詞之網友收取費用,惟查並無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4條所謂「合理利用」之適用,依該法第65條第1項條文「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之反面解釋,  貴網站大量重製歌詞、吉他譜及演奏音樂檔並提供網友查詢、瀏覽或下載之作為,顯已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四、    請 貴網站速依本函主旨辦理,否則不排除依法追訴所有民、刑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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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新樂器館>台灣最大網路樂器購物站
怎辦

這世界什麼都要著作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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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了這麼久~窮小孩都在這邊看譜學吉他的ㄟ
自己抓譜也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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煩請小新有最新消息時~請及時通知!

本日小的也會將部落格的譜通通下架!
伊 藤 浪 的 吉 他 盒 子
http://blog.yam.com/user/OOinipnityO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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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下羊大律師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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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件的內容第三條,PO個自彈自唱的影音片段也要取得授權,會不會太麻煩了?
Alex Li
Precise3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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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彈自唱的要怎麼取得授權?
自己聽歌所編的曲子
不就是自己的智慧嗎?
我想公開給大家使用不行喔???
好怪喔...
願讓吉他當我的翅膀,翱翔於音樂的魔幻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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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象中之前,
midi音樂廳也是因為這樣一封函
就關站了

如今又換到這來
著作權的確很重要
但這樣一直打壓什麼都要錢
只會令網友更加反感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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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8# 的帖子

引用網友小馬克 http://www.tintinpiano.com/tintinblog.php?t=20545

1.什麼是著作權呢?
依照著作權法第3條第3款規定,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
2.著作財產權有多久呢?
基本上依照著作權法第30條的規定,原則上是著作人死後五十年都有。
所以前面有版友說 演奏貝多芬之類的曲子都侵權嗎?這是錯誤的。
.
3.版友們聽打曲譜到底有什麼問題呢?
首先依照著作權法第3條第11款的規定,所謂「改作」指以編曲、改寫、或其他方法
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所以編曲改寫原來的歌曲就是屬於改作。
.
4.那什麼樣的人有改作權呢?
依照作權法第28條的規定改作權專屬於原著作權人的。例外規定是學校教師教學
需要(46參照),以及供個人及家庭使用非營利的使用,但限制是只能用圖書館
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改制之(51參照)。
簡單的說就是你在家自己改譜邊譜聽寫曲譜寫的開心這樣都沒有關係的,但是
大剌剌拿到網路上流傳讓不只你自己可以使用,這樣就有疑慮了。
.
5.所以該怎麼解決?(以下提出我個人法律見解)
根據協會的公文所說,查並無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4條所謂合理利用之適用,然而
依照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的規定,「要看有沒有44~63的合理使用或是其他合理使用的情形,」
也就是說合理使用並不限於44~63的規定,亦有其他可能合理使用的情形,
並且要參考以下情況來判斷:A.有無營利目的B.著作的性質C.所利用著作的量以及
在整個著作的比例D.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
也就是説可能可以解套的點在於:
A.本站以及各版友的所做的曲譜,都沒有營利目的,並無收費付費行為。
B.都僅只是曲譜,與原來的歌曲的性質有著差異,並無替代性。
c.曲譜所利用到的僅只是流行曲中主旋律(有歌詞的旋律)的部份與部分前奏間奏,
並非使用了整首曲子做的一摸摸一樣樣,因此所佔原歌曲的比例並不相當高
D.曲譜利用製作以及流傳的結果對市場並未造成影響,蓋曲譜與原作歌曲仍有差異沒有取代性
並且曲譜對於推廣音樂有其裨益,甚可說是對於原曲提升傳唱率與曝光率。
E.因此綜上所述,考量這些情況來說,應當不能歸類為有侵害著作財產權。
即便是有侵害著作財產權,對於原著作人的利益影響已是相當微乎其微。

最後,我同意站長的協議溝通行為,「希望」協會的人有些許的理智認同這些判斷評價
甚或能夠認同這樣使用製成曲譜行為是尚在合理使用範圍,並且接受這樣曲譜網站的存在。

以上 by一對音樂愛好的法律系學生引用網址:http://www.tintinpiano.com/tintinblog.php?t=2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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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9# 的帖子

如上述轉貼文章,小新也希望儘快與「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
避免和MIDI與六一網站,最後兩敗俱傷!
小新禮拜一會撥電話給何小姐,希望能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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